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皖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