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越千,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
第三人:钰汇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钰汇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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