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领,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领,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医疗公司)、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博本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支付原告提前退租违约金149,599.45元;2、判令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免租期租金49,866.48元;3、判令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对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就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由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变更为其关联公司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由原告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自变更之日起两被告对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博本医疗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年租金598,397.79元。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提前退租的,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0.5倍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应支付被告博本智能公司承租期间的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免租期)的租金49,866.48元。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博本医疗公司于2018年9月提出提前退租,并出具《退租承诺函》,承诺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49,599.45元转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149,599.45元和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免租期)的租金49,866.48元,共计199,465.93元。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署了《退房交接书》,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将涉讼房屋返还原告,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违约金及免租期租金。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博本医疗公司、博本智能公司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3项诉讼请求。应由博本医疗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博本智能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被告三方签订承租方变更协议后,实际承租人变更为博本医疗公司,自主体变更之日起,博本医疗公司对博本智能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博本智能公司对博本医疗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博本智能公司只对变更之前的合同履行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不再承担。故不同意第3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博本智能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博本智能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
  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书》,约定:各方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变更为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原合同中被告博本智能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均转让给被告博本医疗公司;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应与原告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原合同自动终止;自承租方变更之日起,两被告对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包括原合同如有未尽之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同意根据原合同支付给原告的房屋租赁保证金149,599.45元转为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签订上述变更协议书的当日,原告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擅自退租的,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0.5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原告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原告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另行交付;同时,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原承租方承租涉讼房屋期间的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免租期)的租金49,866.48元。
  2018年9月,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向原告发送《退租承诺函》,载明:因经营规划调整,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申请自2018年10月1日起退租涉讼房屋,同意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49,599.45元转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并承诺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及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免租期)的租金共计199,465.93元。
  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并签订《退房交接书》,其中备注栏载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系合同期内提前退租,按租赁合同约定需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免租期)的租金49866.48元和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149,599.45元。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同意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49,599.45元转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还需支付不足部分免租期租金及违约金。
  嗣后,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承诺函、退房交接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就涉讼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承诺函》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切实按约履行。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提前退租,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博本医疗公司在《退租承诺函》及《退房交接书》中对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予以确认。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博本医疗公司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及免租期租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三方在《〈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承租方变更之日起,两被告对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包括原合同如有未尽之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博本智能公司对博本医疗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博本智能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则有悖于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前退租违约金149,599.45元;
  二、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49,866.48元;
  三、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32元,刊登公告费260元,合计4,549.32元,由被告博本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徐  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