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国,董事长。
被告:上海友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慧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49元,共计1,374元,由原告上海新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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