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斯科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国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林祺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李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斯科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国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林祺蓉、李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国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林祺蓉、李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国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林祺蓉、李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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