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程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兰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程某物流有限公司(程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斌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6月起,政府拆迁行为影响了申请人生产经营,另外承租的房屋也存在漏水等质量瑕疵,给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自2017年6月起的房屋租金应予减免。原审未考虑上述应当减免租金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斌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拆迁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程某公司认可房屋存在瑕疵而同意减免租金,原审法院未采纳斌源公司提出的减免租金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斌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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