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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启爱,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敢客公司)与被告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敢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卢佳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敢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某公司向敢客公司支付收益分成1,176,548.02元及相应违约金(详见违约金计算方法)。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8日,敢客公司与雷某公司签订了《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约定敢客公司向雷某公司提供手机H5游戏产品“妖怪宝可萌”,雷某公司在其自有或合作平台中发布该产品的相关链接并进行应用推广。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如下方式分配销售该产品的增值服务及应用道具等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敢客公司分成=总流水*(1-5%)*40%。雷某公司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方式向敢客公司发送上月分成的结算通知单,敢客公司于收到结算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后向雷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雷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业发票及渠道结算款后2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到账收益支付到敢客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敢客公司如约履行义务。截至2018年11月30日未结算的总流水已达3,096,179元,然而雷某公司仅与敢客公司结算了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共计147,109.40元的收益,其他月份均未予以结算,雷某公司怠于履约,并未按协议支付剩余收益款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雷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8日,敢客公司与雷某公司签订《游戏联合运营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从“妖怪宝可萌”合作产品的增值服务及应用道具等产品的销售中获得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合作期限为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关系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双方分配比例:(1)敢客公司分成=总流水*(1-通道费率-税率)*40%,(2)通道费率=5%,(3)敢客公司提供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敢客公司提供的发票为代开的3%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则为3%,敢客公司提供的发票为6%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时,税率则为0%;结算方式:自协议签署日起,雷某公司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优先方式向敢客公司发送上月分成结算通知单,敢客公司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敢客公司确认后,应向雷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雷某公司在收到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渠道结算款后2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到账收益支付到敢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时,协议期满终止的,应于协议终止后的10日内结算完毕;雷某公司应当按时向敢客公司支付分成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雷某公司应当按照前款项的千分之五向敢客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018年2月7日双方合作期限届满,未书面终止合作关系,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敢客公司登陆合同指定的付费通道后台,记录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微信流水、应用宝流水、总流水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成计算方式和应付时间计算方式,计算出应付分成金额和应付时间。
  结算月份
  微信流水
  应用宝流水
  总流水
  应结算款
  应付日期
  
  2017.6
  109,912
  0
  109,912
  41,766.56
  2017.8.17
  
  2017.7
  67,569
  0
  67,569
  25,676.22
  2017.9.15
  
  2017.8
  86,798
  1
  86,799
  32,983.62
  2017.10.18
  
  2017.9
  39,027
  367,038
  406,065
  154,304.70
  2017.11.16
  
  2017.10
  57,020
  153,433
  210,453
  79,972.14
  2017.12.16
  
  2017.11
  58,988
  130,101
  189,089
  71,853.82
  2018.1.17
  
  2017.12
  58,072
  139,410
  197,482
  75,043.16
  2018.2.15
  
  2018.1
  38,727
  144,682
  183,409
  69,695.42
  2018.3.13
  
  2018.2
  16,348
  153,719
  170,067
  64,625.46
  2018.4.17
  
  2018.3
  14,930
  141,101
  156,031
  59,291.78
  2018.5.17
  
  2018.4
  17,594
  148,635
  166,229
  63,167.02
  2018.6.15
  
  2018.5
  16,649
  159,330
  175,979
  66,872.02
  2018.7.18
  
  2018.6
  3,885
  153,022
  156,907
  59,624.66
  2018.8.16
  
  2018.7
  1,928
  166,897
  168,825
  64,153.50
  2018.9.15
  
  2018.8
  2,097
  174,267
  176,364
  67,018.32
  2018.10.18
  
  2018.9
  1,768
  158,781
  160,549
  61,008.62
  2018.11.15
  
  2018.10
  519
  139,075
  139,594
  53,045.72
  2018.12.18
  
  2018.11
  1,247
  173,609
  174,856
  66,445.28
  2019.1.17
  
  (注:单位为元)
  庭审中,敢客公司陈述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其提供的发票为6%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税率的计算标准为0,并提供双方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的产品结算对账单及银行收款回单(金额为147,109.40元)为证。敢客公司另陈述,由于双方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结算通知单,因此结算通知单的送达时间计算为1个工作日。
  另查明,妖怪宝可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游时代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敢客公司签订《移动网络游戏妖怪宝可萌H5版代理协议》,授予敢客公司就该软件的中国大陆地区全渠道独家代理。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游戏联合运营协议、(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移动网络游戏妖怪宝可萌H5版代理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结算对账单及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敢客公司的陈述及举证,已证明其已履行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雷某公司亦为履行合同,向敢客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的分成款147,109.40元。在尚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确认雷某公司尚未支付的分成款为1,176,548.02元,雷某公司依法应及时向敢客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关于敢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雷某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分成款的义务,确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敢客公司自行调整为年利率24%的标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分成款计算基数以及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主张的金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雷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敢客公司分成收益1,176,548.02元;
  二、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1,766.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5,676.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2,983.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4,304.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六、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9,97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七、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1,85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八、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5,043.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九、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9,69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4,62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一、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9,291.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二、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3,167.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三、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6,872.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四、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9,624.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五、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4,15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六、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7,018.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七、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1,008.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八、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3,045.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十九、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6,445.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8元(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8,144元),由广州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违约金计算方式
  违约金计基数
  (当期应结分成款)
  违约金起算日期
  (分成款应付日期)
  违约金终止日期
  计算标准
  
  41,766.56
  2017.8.17
  实际清偿之日止
  年利率24%
  
  25,676.22
  2017.9.15
  
  
  
  32,983.62
  2017.10.18
  
  
  
  154,304.70
  2017.11.16
  
  
  
  79,972.14
  2017.12.16
  
  
  
  71,853.82
  2018.1.17
  
  
  
  75,043.16
  2018.2.15
  
  
  
  69,695.42
  2018.3.13
  
  
  
  64,625.46
  2018.4.17
  
  
  
  59,291.78
  2018.5.17
  
  
  
  63,167.02
  2018.6.15
  
  
  
  66,872.02
  2018.7.18
  
  
  
  59,624.66
  2018.8.16
  
  
  
  64,153.50
  2018.9.15
  
  
  
  67,018.32
  2018.10.18
  
  
  
  61,008.62
  2018.11.15
  
  
  
  53,045.72
  2018.12.18
  
  
  
  66,445.28
  2019.1.17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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