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杨燕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盟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东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221.50元,由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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