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擎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操良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龙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擎速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龙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擎速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61元,合计1,386元,由原告上海擎速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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