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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上海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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