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茅贞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友彩。
被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乐清市。
原告上海捷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高展建筑设备租赁部、洪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严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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