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袁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兽都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戴长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负责人:陆正。
原告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兽都裘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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