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振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振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220元,两项合计2,245元,由原告上海振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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