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进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泰(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玉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财泰(上海)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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