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振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465元,由原告上海振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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