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某某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陈道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