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拓某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西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哲,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拓某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辰西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某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90元,由原告上海拓某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牟世荣
书记员:马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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