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胥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CHOJUNGYONG。
原告上海拓以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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