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存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辉,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峰,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3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本院准许,本案以撤诉结案,无需再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故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696元,由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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