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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盾,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我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盾、曾臻,被上诉人觅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我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觅知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PPT独创性过低,并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上诉人起诉的权利基础不成立;2.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即认定涉案PPT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上传觅知网时间及作者;被上诉人并未提交涉案PPT原件,亦未提供《版权归属协议》《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原件,在案证据亦显示涉案PPT上传我图网的时间早于涉案PPT著作权登记的创作时间,结合被上诉人《觅知网注册协议》《觅知网版权申明》的相关约定,不应认定涉案PPT的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二、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遗漏。遗漏查明涉案PPT在我图网的上传时间、上传人、价格、下载量,以及我图网过去十年持续合法经营、上诉人不参与上传图片的选择编辑、上诉人积极设置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及接受侵权通知的便捷措施、涉案PPT不具有知名度、不存在明显的侵权特征等事实。三、上诉人系我图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没有主动上传、传播涉案PPT,也没有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上诉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四、上诉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预防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避风港”免责条款,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即便上诉人运营存在监管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承担的亦应当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六、被上诉人觅知网已经公布了包括涉案PPT在内的销售许可费用价格,上诉人我图网上涉案PPT的下载价格和下载量也是清晰可见的,故本案不适用法定赔偿;被上诉人采用的是时间戳方式固定证据,一审判决的合理费用过高。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觅知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1.涉案PPT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品的定义,是有独创性并且可以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2.涉案PPT的完成日期、发表日期、上传日期,与版权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发表时间、后台数据的上传时间一致。3.被上诉人提供的后台数据、作者身份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以及申请资料等可以相互佐证被上诉人与涉案PPT创作者签订了《版权归属协议》等,且即便没有提供合同,在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高度盖然性亦可以认定涉案PPT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二、一审不存在事实认定遗漏。1.涉案PPT在被上诉人觅知网的上传时间均早于在上诉人我图网的上传时间,仅是涉案PPT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在后。2.上诉人并没有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诉人已经采取的合理措施进行举证,且该合理措施亦不能当然免除本案中上诉人的赔偿责任。3.不同作品的独创性高低有所不同,涉案PPT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完整充分,上诉人亦未提供反证,涉案PPT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没有疑义。四、上诉人为作品提供分类、描述和推荐,为上传者推介技术支持和利润分成,构成应知情况下的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的获利,故应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酌定的合理费用已经较低,实际上并不能覆盖被上诉人的维权成本。综上,被上诉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觅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我图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红色国庆节贺卡ppt模板》(以下简称《红色国庆模板》)、《家长进课堂小学生消防宣传课件消防安全ppt模板》(以下简称《家长进课堂模板》)、《抗战胜利72周年动态ppt模板》(以下简称《抗战胜利模板》)、《紫色共筑中国梦政府党政党建党课十九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PPT模板》(以下简称《紫色共筑模板》)、《蓝色简约公司商务职业职场员工礼仪PPT模板》(以下简称《蓝色简约模板》)、《糖尿病护理查房培训课件PPT模板》(以下简称《糖尿病护理模板》)、《创意竖版简洁清爽个人自我介绍求职简历PPT》(以下简称《创意竖版PPT》)、《中学生食品安全教育ppt课件模板》(以下简称《中学生食品模板》)、《最新幼儿保育员培训PPT模板》(以下简称《幼儿保育员模板》)、《幼儿园食品安全主题班会PPT模板》(以下简称《幼儿园食品模板》)十部作品;2.我图公司赔偿觅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每部作品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合理费用32,322元(其中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822元、保函费用1,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觅知公司是觅知网(域名:www.51miz.com)的经营者,网站设有“PPT模板”“设计素材”“平面模板”“图片”“视频”“PPT图表”等多个栏目。觅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我图公司是我图网(域名:www.ooopic.com)的经营者,网站设有“背景墙”“装饰画”“展览模型”“舞美”“文化墙”“视频”“图芽创意家纺图案”“办公创意PPT”等多个栏目。我图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
  觅知公司主张的10部作品均为PPT文件,文件格式均为pptx格式,具体情况如下:
  1.《红色国庆模板》共12页,文件大小为34.64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红色国庆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6日,作者为王建民,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为白色底色,首页中间有黄色的“10.1”和红色的“喜迎国庆”字样,左边有华表与天安门城楼,右下角为五星,右上角有两个红色灯笼,底端为红橙色的彩云图纹。中间10页为白底红字,并配有相关图片和文字,页面下方均有红色飘带、书页和华表。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喜迎国庆国庆节快乐”。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6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王建民。
  2.《家长进课堂模板》共26页,文件大小为8.92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家长进课堂模板》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每页均有浅蓝色网格底纹,首页中间为绿色的“201X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和底色绿色字体白色的“小学生消防宣传课件消防安全ppt模板”字样,左右均有热气球和白云图案,左上角有红色的“关注消防人人有责火警119”字样。底端有栅栏、草地、房屋、消防员灭火的图案。中间24页为圆圈、方框、箭头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下方有栅栏图样。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201X谢谢您的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3.《抗战胜利模板》共27页,文件大小为71.9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抗战胜利模板》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8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8月9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首页背景为蓝天白云,中间有红色的“抗战胜利72周年”和黑色的“中国人民抗战胜利72周年纪念”字样。底端有国旗、党徽、红色飘带、华表、天安门城楼、石狮子的图样。中间25页底色为白色,中部内容为圆圈、方框、箭头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下方有红色飘带和天安门城楼。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中部文字换成党徽及红色的“谢谢您的下载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8月8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4.《紫色共筑模板》共24页,文件大小为25.21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紫色共筑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作者为李琳,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为紫色云朵,底端有天坛、长城、中央电视台大楼、国家体育场等建筑造型,底端右侧为紫色彩云图纹。首页右上角有两枝花朵,中间为黑紫色的“共筑中国梦”及紫色圆圈底白色的“中国梦我的梦”字样。中间25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0月10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李琳。
  5.《蓝色简约模板》共32页,文件大小为11.1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蓝色简约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0月7日,作者为李琳,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部分页面为浅蓝色,部分为白色。首页中下部为略深的蓝色,中间有5个穿有职业装的人物图像,上部有“商务礼仪培训”及一些英文字样。中间30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感谢在座各位聆听”。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0月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李琳。
  6.《糖尿病护理模板》共27页,文件大小为13.67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2月8日(此处应为2018年4月16日,本院予以纠正)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糖尿病护理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作者为袁静,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为白色。首页左侧为医生、针管、试管、听筒等图案,右侧有“糖尿病护理查房PPT”字样。中间25页有框架和结构图,呈圆圈、方框等图案,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THANKYOU谢谢观看,期待您的建议”。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1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袁静。
  7.《创意竖版PPT》共13页,文件大小为11.6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意竖版PPT》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作者为王黎清,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为白色,每页均有简洁的黑、绿色线条及圆圈、方框、三角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1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王黎清。
  8.《中学生食品模板》共23页,文件大小为7.32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中学生食品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作者为方志丹(此处应为万志丹,本院予以纠正),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上方为彩色云朵,下方为白色。首页中间有绿色的“中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字样,下方有三个儿童卡通形象,背后有彩色的城市剪影。中间21页为圆圈、线条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谢谢聆听”。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万志丹。
  9.《幼儿保育员模板》共25页,文件大小为8.4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此处应为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本院予以纠正)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幼儿保育员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0月7日,作者为周婵娟,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为灰白色。首页左侧为儿童抛帽的卡通图案,右侧有“幼儿园保育员培训PPT”字样、卡通火车形象和卡通儿童大头图。中间23页有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案和文字。尾页左侧为儿童抛帽的卡通图案,右侧文字为“祝各位都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保育员”。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1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袁静(此处应为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0月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周婵娟,本院予以纠正)。
  10.《幼儿园食品模板》共26页,文件大小为22.61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幼儿园食品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作者为冯帅帅,著作权人为觅知公司。该PPT文件背景为蓝色。首页上半部分有白色背景和绿色的“食品”及红色的“安全”字样,下方蓝色的背景前有一只蓝色的鲸鱼。中间24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谢谢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9月25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冯帅帅。
  觅知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王建民、王黎清、周婵娟(作为乙方)签订《版权归属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设计师,受甲方委托创作作品并上传至甲方平台,乙方仅享有作品署名权,甲方享有乙方所创作的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觅知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甘菲、李琳、袁静、方志丹、冯帅帅(作为乙方)签订《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稿创作,甲方向其支付报酬,甲方对乙方制作完成的所有设计稿作品享有独家完全版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可提供他人用于任何用途。协议后均附有乙方的身份证信息。觅知公司后台显示十部涉案作品的上传日期均在上述协议期限内。一审庭审中觅知公司表示,觅知公司网站就涉案作品不单独收费,用户可以注册为收费会员,根据会员等级的不同,一定周期内可以下载的作品数量也不同。
  2018年1月23日,觅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对觅知公司网站及我图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内容如下:打开觅知公司委托代理人携带的U盘中的文件,将文件中的链接逐一复制至公证处计算机的浏览器中并进行查看。一、复制并进入觅知网的相关链接,展示了《红色国庆模板》《家长进课堂模板》《抗战胜利模板》《紫色共筑模板》《蓝色简约模板》《糖尿病护理模板》《创意竖版PPT》《中学生食品模板》8部涉案作品在觅知公司经营的觅知网发表的情况。二、复制并进入我图网的相应作品发布链接,显示如下内容:1.《十一国庆祖国68周年生日国庆ppt模板》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红色国庆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mailXXXXXXXX,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已下载:1、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09-1621:10:29;2.《可爱简约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ppt模板安全教育》与觅知公司主张的《家长进课堂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9CADD78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已下载:1、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0110:58:42;3.《抗战胜利72周年动态ppt模板抗日战争》与觅知公司主张的《抗战胜利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9CADD78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此处应为37我图币,本院予以纠正)、已下载:0、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08-1319:43:00;4.《紫色共筑中国梦政府党政党建党课》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紫色共筑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30F0964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7我图币、已下载:1、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2100:16:28;5.《蓝色简约公司商务职业职场员工礼仪PPT》与觅知公司主张的《蓝色简约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30F0964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5我图币、已下载:0、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2223:41:40;6.《简约医院医生糖尿病护理查房ppt模板》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糖尿病护理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AD31D1C4,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5我图币、已下载:4、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09-2814:21:07;7.《欧美竖版简约个人简历》与觅知公司主张的《创意竖版PPT》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chenchong04,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已下载:0、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2710:05:19;8.《中学生食品安全教育ppt模板老师课件主题班会》与觅知公司主张的《中学生食品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9CADD78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已下载:0、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2921:23:59(此处应为2017-10-1921:23:59,本院予以纠正)。上述8部作品均在我图公司网站的“PPT模板”栏目中,在作品名称下均有“版权图片”字样,右下方有“正版授权”字样,页面底部均有“【声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本网站的原创作品(含预览图),否则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要求承担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除了涉案作品外,该份公证书还对包括我图网在内的7家网站所涉的96部作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录像、将录像和下载的文档制作成光碟,并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301号公证书。觅知公司为该份公证书支付公证费9,000元。
  2018年3月5日,觅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对觅知公司网站及我图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内容如下:打开觅知公司委托代理人携带的U盘中的文件,将文件中的链接逐一复制至公证处计算机的浏览器中并进行查看。一、复制并进入觅知网的相关链接,展示了《幼儿保育员模板》《幼儿园食品模板》2部涉案作品在觅知公司经营的觅知网发表的情况。二、复制并进入我图网的相应作品发布链接,显示如下内容:1.《幼儿园保育员培训课件PPT模板学习目标》与觅知公司主张的《幼儿保育员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QQ9CADD78E,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2我图币、已下载:1、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0-2221:24:04;2.《卡通幼儿园食品安全主题班会ppt模板》与觅知公司主张的《幼儿园食品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上方显示设计师:wujumei126,右侧栏显示销售价格为35我图币、已下载:1、编号:XXXXXXXX、上传时间:2017-11-0521:23:56。上述2部作品均在我图公司网站的“PPT模板”栏目中,在作品名称下均有“版权图片”字样,右下方有“正版授权”字样,页面底部均有“【声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本网站的原创作品(含预览图),否则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要求承担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除了涉案作品外,该份公证书还对我图网的其余多部作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录像、将录像和下载的文档制作成光碟,并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2356号公证书。觅知公司为该份公证书支付公证费3,000元。
  我图公司为证明觅知公司主张的PPT文件缺乏独创性,还提交了如下八份已发表作品的信息。1.发布于昵图网的《中国梦海报图片》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紫色共筑模板》首页在颜色、布局、展示的文字及字体均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背景的彩云不一样,《中国梦海报图片》缺少左侧下方的红旗、中上方和右侧的白鸽、花朵和蝴蝶。《中国梦海报图片》的发表页面显示上传时间为2016年10月4日。2.发布于千图网的《抗战胜利70周年抗战胜利》图片显示发布于三年前,图片左侧有缠绕着飘带的华表,下方有战士群体雕塑,中间有“抗日战胜胜利70周年”等文字。将该图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红色国庆模板》进行比对,《红色国庆模板》首页左侧亦有华表造型,但角度不同,其他并无一致。3.发布于临汾文明网的“我们的节日”页面上方为“我们的节日”文字和相关卡通图像,中间有图片、文字等内容,底部有卡通房子的图案。与觅知公司主张的《家长进课堂模板》进行比对,《家长进课堂模板》首页背景底端的房屋图案与“我们的节日”页面底端的卡通房子图案一致,其余内容并无一致。“我们的节日”页面未显示发表日期。4.2016年10月4日发布于搜狐网的《安信研究|【国庆特辑】我言“短发”胜春朝-新三板女性消费专题报告~国庆品“优”[U·life]系列四》一文,其第一张配图为艺术体的“10.1”,下方配有花朵。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红色国庆模板》进行比对,《红色国庆模板》第三张左侧的图案与上述文章第一张配图一致,其余内容并无一致。5.发布于www.linkedin.com网站的《9Interestingfactsabouthumanresources》一文,第二张配图为5个穿有职业装的人物图像,下方评论均显示为3年前。与觅知公司主张的《蓝色简约模板》进行比对,《蓝色简约模板》首页中间部分的图案与上述文章第二张配图相同,其他内容并无一致。6.2017年8月7日发布于搜狐网的《艺术生,你的专业上榜了吗?女生学什么专业最好就业》一文,内有文字和多张配图。与觅知公司主张的《糖尿病护理模板》进行比对,《糖尿病护理模板》首页左侧的图案与上述文章的第二张配图一致,其余内容并无一致。7.发布于图行天下网的《学生卡通人物图片》中有多个儿童卡通人物造型,下方显示上传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与觅知公司主张的《中学生食品模板》进行比对,《中学生食品模板》首、末页及中间数页中,使用了《学生卡通人物图片》中的儿童卡通人物造型作为装饰点缀。8.百度快照显示湛江晚报2015年4月21日第17版发表了《央行降准后对楼市五大影响》一文,文章附有两张配图。与觅知公司主张的《中学生食品模板》进行比对,未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上述8份网页打印件均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我图公司经营的我图网在其版权声明页称“我图网上的图片或素材均由用户上传”“我图网作为图片或素材的交易、共享、存储平台,管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仅负有法定的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义务”。我图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均系用户上传,提交了涉案10个PPT文件的后台信息,后台信息显示了涉诉作品的id、上传用户、上传时间、下架时间、下载记录等。还提交了作品上传用户的注册时间、注册IP、真实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信息等内容。我图网对外公示的其与通过我图网出售原创设计作品并实名登记的我图网注册会员之间签订的《独家销售协议》显示,原创会员单幅作品进行个人授权模式销售时,可获交易金额的75%作为报酬,我图网收取交易金额的25%作为网站维护费用;进行企业授权模式销售时,可获得交易金额的50%作为报酬,我图网收取交易金额的50%作为网站维护费用。一审庭审中,我图公司确认涉案作品均由用户定价,我图网会根据用户销售的情况收取25%的服务费。我图网还显示分别充值100、300、500、3,000元可分别获得100、300、500、3,100我图币,亦可充值不等的金额获得折扣程度不同的打折特权。
  2018年7月31日,觅知公司就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202个作品涉嫌侵权向我图公司发出律师函,我图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回函称已暂时下线处理。
  觅知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形式提供担保。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上海小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觅知公司,保险费为1,000元。法保通保险咨询有限公司向觅知公司开出付费通知书,显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案件保全服务费均为1,500元(共4,500元),并向觅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500元的发票,发票显示服务名称为“服务费”。一审庭审中觅知公司称上海小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保通保险咨询有限公司均为保险服务的中介机构。为证明觅知公司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觅知公司提交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PPT(Powerpoin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的文件,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文件与PPT文件中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文件通常包括封面、内页、封底等多个页面,使PPT文件更美观、清晰。PPT文件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觅知公司提交了与涉案10个PPT文件设计者签订的《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或《版权归属协议》,同时觅知公司亦提交了向版权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及自身网站后台上传涉案PPT文件的记录,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较为完整地证明了觅知公司系涉案PPT文件的著作权人。我图公司提出觅知公司主张的PPT文件缺乏独创性,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我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觅知公司主张的PPT文件中部分素材或图片使用了已发表的作品,觅知公司主张的PPT文件除了这些已发表的内容外,还包含了其他的文字、图片、图形组合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形成了新的作品。我图公司还主张觅知公司在其网站公示其“高清图片”贡献给公有领域,故涉案作品亦进入公有领域。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图片系PPT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涉案作品还包含了其他的元素,且涉案PPT文件未发布在觅知网的“高清图片”或“图片”栏目下,故不能将涉案的PPT文件直接等同于“高清图片”,故对我图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觅知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对侵害权利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关于我图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觅知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我图公司主张涉案PPT文件系其网站的用户上传,并且其在知晓涉案PPT文件涉嫌侵权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若存在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情形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上,需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种过错程度的判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所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对于这种明知或应知情形的判断标准的掌握还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我图公司网站上的侵权PPT文件信息显示有上传时间和设计师,也提供了上传者的后台信息,故对我图公司认为侵权作品系用户上传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但我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还需看其对网络用户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本案我图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与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尚有不同,即当网络用户欲从我图公司网站下载相关作品时,需充值人民币换取我图币后才能有偿下载,我图公司收取该费用后,会从该笔费用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可见我图公司从其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的情形,故我图公司应当对其用户上传侵权PPT文件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关于我图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审理中,觅知公司申请撤回要求我图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我图公司的赔偿数额,由于觅知公司的经济损失、我图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综合我图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我图公司的销售价格及我图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等情况予以酌定。觅知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保函费。关于律师费,觅知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但律师费金额过高,结合觅知公司确实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律师至一审法院出庭参加诉讼,同时也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觅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关于公证费,觅知公司提交了相关的票据,且该些费用确系觅知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计算方式及金额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函费,觅知公司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上海小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觅知公司。且向觅知公司开具发票的为法保通保险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名称为服务费。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发票金额均无法与保险单相对应。觅知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的保函费1,500元确为本案维权所支出,故对觅知公司主张的保函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图公司行为已构成对觅知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我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觅知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二、驳回觅知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8元、保全费1,074元,由觅知公司负担163元,我图公司负担1,51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我图公司提交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证明我图公司经营的我图网系合法经营。被上诉人觅知公司质证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认为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且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觅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琳、冯帅帅的代发代扣业务详细信息,以及袁静的对账单信息,拟证明李琳、冯帅帅、袁静系真实存在的个人且与被上诉人存在合作关系。2.李琳、冯帅帅、袁静与被上诉人员工之间的企业QQ聊天记录,拟证明三位设计师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主题及设计要求创作PPT作品。3.《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原件,拟证明李琳、冯帅帅、袁静均在原协议的照片打印件上重新签字予以确认,形成新的原件。上诉人我图公司质证后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为2019年7月、9月、10月的支付记录,亦无法确定收款方系涉案PPT的设计人员,证据2的聊天记录并不涉及涉案PPT,亦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中的人员即为涉案PPT的设计人员,故对两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无法确定乙方授权代表处的签字人即为涉案PPT的设计人员。本院审查后认为,鉴于上诉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上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三证据,本院将根据证据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前述本院予以纠正的事实外,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2019年7月9日,被上诉人觅知公司向袁静(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80元,摘要为设计报酬。2019年9月6日,被上诉人向李琳(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120元,类型为代发工资,用途为设计报酬。2019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向冯帅帅(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15元,类型为代发工资,用途为设计报酬。2.2019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员工(邵晶晶)与袁静的QQ聊天记录显示,邵晶晶向袁静发送“秋分:封面标题醒目需有设计感……排版时需注意上下左右边距分布均匀……必加元素枫叶、银杏叶、果实……”。2019年12月2日,邵晶晶与冯帅帅的QQ聊天记录显示,冯帅帅发送消息“上周五发的三个主题做好两个了”“给的三个都上传了,麻烦审核一下,通过了就可以给我新的主题了……”,邵晶晶回复“OK,后面你这边可以做几个元旦、年会主题的纯模板”。2019年12月9日,邵晶晶与李琳的QQ聊天记录显示,李琳询问“忘记问你要主题了”,邵晶晶回复“做一个这种跨越、奋斗感比较强的年终总结新年计划”并发送了相关图片样式。3.李琳、冯帅帅、袁静分别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8月30日签署《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协议内容与一审查明内容一致,签字页乙方授权代表处有李琳、冯帅帅、袁静重新签署的姓名。
  被上诉人觅知公司二审庭审时表示,一审时的确没有提交《版权归属协议》《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的原件,原因系PPT的设计师分布在全国各地,协议通常以电子照片方式留存,被上诉人与设计师亦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告知设计主题以及提交设计稿的电子件等。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PPT是否为作品,被上诉人是否系涉案PPT的著作权人;二、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就涉案PPT享有的著作权;三、如果上诉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涉案PPT系由不同背景图片、文字、图片等要素组合,并以特定顺序和多样动画效果呈现的文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PPT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关于涉案PPT不具有较高独创性,不属于作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PPT的权属,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已就涉案PPT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被上诉人,其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登记时间前后对应,首次发表时间亦与被上诉人觅知网后台显示的上传时间基本一致,亦均早于我图网后台上传时间。其次,被上诉人一审时已经提交了其与涉案PPT设计者王建民等签署的《版权归属协议》或《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复印件或照片;二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对账单及聊天记录亦可以反映出被上诉人通过QQ提出设计要求、设计师设计完成后交由被上诉人审核、被上诉人向设计师支付设计报酬的合作模式;被上诉人二审时还提交了李琳、冯帅帅、袁静重新签字认可的协议原件。且上诉人就被上诉人不享有涉案PPT著作权之主张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与设计师存在《版权归属协议》或《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涉案PPT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有关涉案PPT著作权人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存在教唆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其是否存在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应当依据其是否存在过错予以判断;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用户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其负有的注意义务更高。本案中,首先,上诉人我图网与注册会员之间的《独家销售协议》显示,原创会员的单幅作品进行个人授权模式销售时,上诉人收取交易金额的25%作为网站维护费用;进行企业授权模式销售时,上诉人收取交易金额的50%作为网站维护费用。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亦表示该费用直接从付款费用中扣划。可见上诉人的我图网作为图片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从用户下载图片中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对上传图片的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次,涉案PPT在图片、文字、色彩、动画效果的组合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被置于上诉人我图网专门的“PPT模板”栏目中,同时涉案PPT在我图网上的下载页面中标示了“正版授权”“版权图片”字样,在上述分类、设置的过程中上诉人却并未要求其用户上传权属证明等资料。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在涉案PPT上传前,其主要对上传内容是否具有明显侵权特征及是否涉嫌违法信息进行审查,该审查措施与其应尽到的较高注意义务难以匹配,亦不符合其应当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综上,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对涉案PPT上传者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觅知网公布的是会员售价,且不同价位授权会员可下载使用的数量不同,难以确定被上诉人就涉案PPT被侵权所受的损失;上诉人我图网显示的下载价格和数量亦不足以确定上诉人就涉案PPT的获利情况。在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的侵权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涉案PPT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涉案PPT在上诉人我图网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结合本案所涉公证内容,同时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公证费予以支持,对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酌定的金额亦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不适用法定赔偿、一审判决合理费用过高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应分担的金额重新予以决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我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74元,合计人民币3,620元,由上诉人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52元,被上诉人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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