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丛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芳。
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诉被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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