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投资人:胡国琴,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丛惠生,总经理。
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诉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上海成竹综合百货商店自行承担。
审判员:韩建丽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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