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段彩均。
被告: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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