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成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成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成同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夏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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