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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戴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凌宇,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某某与申请人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戴某某与申请人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于2019年5月2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戴某某劳务报酬共计20490元。支付方式: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5122.5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5122.5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5122.5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122.5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戴某某与申请人上海憬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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