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
被告:陈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
原告上海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陈阿某作为被告,并申请对两被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依法对两被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4.20元,减半收取312.10,由原告上海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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