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感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策霖,男。
原告上海感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铂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58,800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E购天街商户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入驻E购天街平台进行经营体育用品销售,由被告在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四个地区推广服务,原告按约支付了服务费58,800元,但被告陈述E购天街APP未能上线,原告于2016年11月申请办理退款,被告承诺予以退款,但至今未履行承诺。原告遂涉讼。
审理期间,本院发现经办人吴俊杰非被告员工,被告亦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服务费58,800元,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本案存在诈骗嫌疑,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感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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