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迪,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三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倩明,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秦 燕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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