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明。
原告上海意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意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意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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