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惠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甜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惠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甜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惠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上海惠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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