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叶伟青,上海华浩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春,男,1976年2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发,男,1971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成都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孔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亚商创业加速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亚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孔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琦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孔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翎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谈瑶。
被告:沈超,男,1980年10月8日生,住北京市。
被告:施雪松,男,1976年08月2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谈瑶,女,1978年11月18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春。
被告:杨宇,男,1977年02月07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叶战,女,1971年12月0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余雅娴,女,1979年07月24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原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春、陈洪发、成都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亚商创业加速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翎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超、施雪松、谈瑶、杨宇、叶战、余雅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560元,由原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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