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悟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明,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经营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元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盼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7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15日、11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悟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元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茂成、荣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78,845.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78,845.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艺术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在上海静安大悦城的上海大悦城美陈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合同总价为394,226元,付款方式分三阶段,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77,401.7元,第二阶段于2018年12月5日前支付137,979.1元,第三阶段于2019年2月26日前支付78,845.2元。原告如期制作完成该项目后,并于2018年12月4日通过被告验收,此后被告拒不支付第三阶段工程款,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博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177,401.7元,于2018年11月14日支付原告52,500元,于2018年12月12日支付原告137,979.1元,故实际已共计支付了367,880.8元工程款。被告在圣诞节后要求原告撤除圣诞树,原告未及时撤除,被告只得自行撤除。此后,被告委托案外人力合展览展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完成了后续维护和撤场拆除工作,为此被告额外支出费用35,000元,故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程款,实际承担的费用还超过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另涉案工程也未通过被告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滑雪场项目第一天使用地板处理就不符合要求,木屋工程第一天下雨就漏水,电箱也不符合规格。且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原告开具的足额发票,原告未开具第三阶段工程款发票,其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辩称意见认为,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支付的52,500元,实际是因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制作圣诞树20棵,后在实际履行中被告减少需求5棵,故是原告增加制作圣诞树15棵的货款。从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进程表来看,涉案工程施工阶段从2018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撤展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2日,被告要求原告在2019年1月8日单独移除圣诞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告义务,到了最后真正撤展时间,被告也未通知原告撤展。原告的维护工作一直提供到被告要求原告单独临时拆除圣诞树发生不愉快时,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发出维护请求。被告另行委托力盒公司撤展真实性无法确认,亦与原告无关。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撤展费用应为11,407元(包括4,250元运输费及7,157元人工费)。被告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补充协议签订和被告付款后,因双方在另一项目中合作不愉快,原告实际并未履行该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艺术工程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制作“上海大悦城美陈项目”,项目地点为上海静安大悦城,工程期限26天,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394,226元,该总价款是基于甲乙双方确认的服务项目、工程量、工艺、材质及相关价格清单;付款方式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发票后,根据合同决定的付款时段,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号,第一阶段在甲方确定认可乙方的设计、施工方案并签署正式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即177,401.7元;第二阶段项目工程搭建完毕经甲方验收通过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2月5日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项目工程进度款,即137,979.1元;第三阶段在项目展期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2月26日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项目工程尾款,即78,845.20元。甲方未按约支付乙方相关工程服务进度款的,每延期支付一天,按该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同日,原、被告还确认了一份项目施工进度表,根据该表的记载,2018年10月28日签署项目合同,10月28日至31日项目设计图最终确认,10月29日现场确认商场装卸场地、暂存场地、货梯位置、配电箱接口、工作时段,10月31日至11月5日商场施工备案、办证,10月30日至11月5日样品尺寸、款式、材料确认:地台、冰屋/内饰、冰淇淋蛋筒、圣诞树/挂饰、海豚,11月6日至11月22日美陈物品采购、生产制作,11月23日材料、设备、人员进场,11月23日至11月25日地台制作现场制作搭建、预埋(电线、圣诞树基础、海豚基础)、表面铺设,11月24日至11月26日冰屋现场制作搭建,电线预埋、喷漆、内装、门头装饰,11月25日至11月26日协助甲方工作(冰面搭建、冰场围栏搭建提供人员协助),11月27日至11月30日圣诞树安装测试,11月29日至11月30日海豚安装、冰淇淋围饰安装、调试,11月30日整体验收。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商场活动维护期,3月1日至2日拆卸、撤场。
根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上述合同总价款组成为:冰屋房间(休息室),价格64,978元;射灯,6个,价格1,200元;吸顶灯,2个,价格360元;涂料,价格9,010元;货柜,价格4,500元;储藏柜,价格5,500元;沙发,价格1,300元;门头,价格8,500元;冰场地台,价格47,500元;防水层,价格10,200元;粉色圣诞树4米,6个,价格14,100元;粉色圣诞树3.2米,6个,价格11,100元;粉色圣诞树2.8米,6个,价格9,300元;圣诞树装饰物-其他等软装道具-星星挂灯,价格15,000元;户外冰激凌(PE),价格56,500元;粉色海豚,4个,价格44,000;设计费10,000元;物料运输,价格8,500元;人工(7*23人/天现场搭建),现场搭建及撤展人工,价格50,100元;周期运营维护,0元;税点,22,578元,合计394,226元。
2018年11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就上述《艺术工程合同》增加圣诞树2.0米高制作,数量20棵,单价3,500元,合计增加服务总款7万元。此款在该协议签署生效的次日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2018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合同价款177,401.7元,付款摘要为大悦城圣诞搭建。2018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2,500元,付款摘要为大悦城圣诞树。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7,979.1元,付款摘要为静安大悦城中款。
2018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沈佳妮在一份安装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内容为项目名称大悦城圣诞美陈,搭建时间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备注:经甲方要求,以下几处有所变动,1、冰激凌由冰场内,挪动至冰场外;2、地台边缘蓝色斜纹地贴膜取消;3、圣诞树根据要求做了调整,经甲方现场验收通过。同年12月9日,原告工作人员(微信名:话天天)在大悦城施工群中称,该日晚上10点到大悦城,进行圣诞树换灯,电线压过桥板,装防水盒,加固圣诞树下的栅栏,修复边边角角,挪动6棵圣诞树,并将整修后的照片发在该群内。同年12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赵勤顺在名为“Poe上海静安大悦城搭建群”中称截止12月19日中午13时,由原告搭建的静安大悦城九楼冰场项目还有部分细节问题需要完善修复,原告安排12月31日前全面整改,后期直至天空冰场活动全部结束前,免费维护修复搭建问题,目前问题如下:1、墙面裂缝修补,涂料补漆;2、屋顶防水布整理,收边加固;3、地台包边加固或替换重新替换;4、天空冰场门头涂料上漆;5、再次加固防护屋顶漏水可能性。以上修复后再做全面验收,验收时间有原告完善后通知被告,但不得超过12月31日。为活动的顺利进行,房屋后期不得再出现漏水情况。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被告将针对此情况追究责任。2018年12月29日,在该微信群内,被告工作人员沈佳妮告知被告法定代表人称,静安大悦城的项目进展至今,原告的施工质量和管理太不尽如人意,木结构整体包边脱落、小木屋的油漆涂料、效果图的还原,雨天小木屋漏水,及刀刮布相当不平整(包边等没有收)等等问题,如果原告12月31日之前无法完成修缮工作,被告会指定专业团队完成客户的修缮工作,修缮整改的费用在尾款中扣除。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该群内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和POE负责人尽快确认修改意见。2019年1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微信名:话天天)在该群内要求被告安排一个负责人过来,现场对一遍维护施工方案,原告内部沟通后出一份文字形式的邮件。2019年1月8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赵勤顺要求原告安排人员将所有圣诞树包括灯饰、装饰在当天晚上撤除,并表示若原告不安排拆圣诞树,被告将安排其他供应商处理,费用在尾款中扣除。原告方表示拒绝。赵勤顺回复,早晚都要拆树,早拆对后面原告撤场也方便。
此后,原告未对涉案项目再进行维护,被告也未再通知原告进行撤场拆除。
2019年2月18日,被告与案外人力合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力合公司对静安大悦城楼顶冰场协助拆场、运输,合同总金额为35,000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力合公司支付了35,000元,付款摘要为大悦城撤场费用。
以上事实由艺术工程合同、项目施工进度表、涉案工程报价单、张悟兴与赵勤顺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安装验收单、银行付款凭证、“大悦城施工群”及“Poe上海静安大悦城搭建群”的群聊天记录,被告与力合公司施工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2018年11月14日被告支付的52,500元应否在尾款中扣除;2、被告还应支付多少原告尾款。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的52,500元,是其根据补充协议增加制作了15棵圣诞树所获得的对价,而被告否认补充协议实际履行,故原告应当提交其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的证据,即原告应当举证其前后共计制作并交付了33棵圣诞树的证据,但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并无证据证明补充协议得到实际履行,而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制作的款项被告应当预付,而非在原告交付以后支付。故被告虽然在支付52,500元的付款摘要中注明“大悦城圣诞树”,但该付款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故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被告支付的该笔52,500元,应当抵作双方已实际履行的艺术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对涉案工程出具了验收通过的证明,并将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了使用,表明被告当时认可涉案工程质量。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未经其验收合格,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表,在涉案项目整体验收以后,项目进入维护阶段。由于涉案项目被放置在室外,在使用过程中,因日晒雨淋发生局部损坏亦属正常现象,这也是项目施工进度表中需要约定维护期的原因。故涉案工程需要维护的事实不能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来看,不能证明原告完全履行了商场活动期间的维护义务。又因原告最终实际未进行撤场拆除工作,也不应依约获得撤场拆除的相应报酬。这些因素均应当在工程尾款中作相应扣除。本院参考双方订立的工程报价单及项目施工进度表,并结合原告方完成工作量的基本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三阶段工程款计10,000元。根据双方艺术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付款应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合法发票以后,原告并未向被告开具过第三阶段工程款发票,且双方在2019年1月即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亦不应视为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博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1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上海悟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被告上海博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吉林
书记员: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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