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润申启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昊,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猎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秦忠山。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润申启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猎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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