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於志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恒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高、被告家得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家得利公司支付恒昌公司货款83,324.94元。
事实和理由:恒昌公司与家得利公司自2015年起建立购销合同关系,由恒昌公司向家得利公司提供椰汁、蜂蜜菊花茶等商品,家得利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18年12月24日,家得利公司欠付货款83,324.94元。恒昌公司请求判如所请。
家得利公司承认恒昌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家得利公司承认恒昌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恒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3,32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2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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