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某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勇。
原告上海恒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某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出具确认书,确认若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诉讼费用后原告同意撤回起诉。
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组证明已将所欠原告货款及相应诉讼费用支付原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书中的撤诉申请条件已成就且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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