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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晓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晓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晓某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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