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琦,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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