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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琦,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州艺王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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