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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