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英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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