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翔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灵,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晓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金玲,女。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罗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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