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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桂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湖荡镇朝阳路XXX弄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桂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上海桂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原告厂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押金等费用未交付给原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押金及占用前述款项期间产生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虽在本市虹口区XXX路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村XX组XX号X幢XXX室,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郑  煌

书记员:管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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