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琪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田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某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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