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好生态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卓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
原告上海怡好生态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怡好生态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怡好生态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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