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怡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清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帆,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音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猷澳。
申请人上海怡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音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怡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音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42,74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怡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音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42,74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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