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中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LIONELLI,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中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2019年11月14日,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怡亚通龙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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