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思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三江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姜继利。
原告上海思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三江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74.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37.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思源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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