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快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鲜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小锋。
原告上海快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某鲜花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快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快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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