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吴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7.58元,减半收取928.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8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印 静
书记员:赵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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