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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6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3520354。
法定代表人:朱平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希凯、杨新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2月2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0051/21985129、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到期日为2017年2月11日、出票人为河北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沙河市金达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石家庄槐安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志远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彦红 审 判 员 周涛涛 审 判 员 赵 芳

书记员:霍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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