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必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娟。
委托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安云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必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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